第一条:读者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,每册按超期0.10元/天计费,逾期费总金额最高限价10元/人。持有逾期图书或逾期费未缴清的读者均不能继续借书,读者需要将已经逾期的书刊归还,并交清逾期费,才能继续借书。
(注:如过期图书有多本时,单本归还按实际产生的滞纳金收取,多本同时归还时逾期费总金额最高限价10元/人。)
第二条:遗失书刊需赔偿。读者遗失图书按以下条款赔款:
1.赔偿原书:所有图书全部按原书赔偿(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),并按10元/册计收图书加工费(含编目、录入、制作AFID标签、书签保护膜等)。
2.赔款:如无法赔偿原书的情况,按书刊原价收费用,并按10元/册计收图书加工费(含编目、录入、制作AFID标签、书签保护膜等)
3、丢失期刊赔偿标准: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。合订本期刊如有复本,按出版时间计算,参照中文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,另加收装订费。合订本期刊如无复本,除按上述办法计算外,再加倍赔款。
第三条:读者撕毁书刊报纸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 必须赔偿原书原刊。无法赔偿原书原刊者按遗失书刊报纸规定处理,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,并通过电视、报纸、网络、微信公众号、信息发布屏等方式公布。
第四条:为保护图书、对读者负责,图书馆对违规擅自带书刊出阅览室的读者,做如下处理:
1.对所有违规者做书面登记。
2.对每次违规行为,在图书馆管理系统中对用户的个人借 阅记录做标记,注明“违规日期/册数/违规地点”。
3.违规超过三次者,第四次时将停止借书权限一个月、并通过电视、报纸、网络、微信公众号、信息发布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4.违规超过四次者,第五次时将停止借书权限三个月,并通过电视、报纸、网络、微信公众号、信息发布屏等方
第五条:本规定由河源市图书馆负责解释。